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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旅行社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Jul 4, 2018 | 作者:山西省介休市文旅委


【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受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文旅委提出有关设立备案请求。

(二)受理:文旅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报送:文旅委对符合设立要求的申报材料上报市旅发委。

【申请条件】

(一)旅行社分社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二)旅行社门市部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门市部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门市部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门市部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

【办理材料】

(一)旅行社分社

1.《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设立社与分社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6.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指定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

请各旅行社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时,携带以上文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其中复印件将交由县旅游局留存。

(二)旅行社门市部

1.《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门市部的《营业执照》;

4.门市部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设立社与门市部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6.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办理部门】

介休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审批股

【地址】

介休市金融路233号

【办理时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符合设立要求的上报市旅游局。

【咨询电话】

0354-7223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