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普法知识宣传(四)

发布时间:Jun 25, 2018 |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普法知识宣传(三)


1.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在标准化建设方面,规定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同时,法律要求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二是在区域均等方面,规定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三是在城乡均等方面,规定国家应当重点增加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四是在群体均等方面,规定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2.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的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高、活力不足。为此,法律将“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同时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强调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人口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是继续深化改革,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当等问题。

四是加强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专业化水平。

3.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有哪些规定?

答:社会化是我国公共文化发展的活力源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为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宽了渠道。法律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在政府支持方面,规定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是在培育社会主体方面,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三是在志愿服务方面,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是在财税政策方面,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