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Jun 28, 2018 | 作者:介休市文旅委
序号:1
职权编码:1700-G-00100-140781
职权名称(主项):对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
职权名称(子项): 无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主席令第84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