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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普法宣传(一)图书报刊出版物经营管理十知道

发布时间:Mar 8, 2018 | 作者: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图书、报纸和期刊的印刷、发行和销售业务。申请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销售业务的,应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与之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所、固定人员及财务管理制度。

二、进入文化市场的图书、报纸、期刊,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三、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印图书、报纸、期刊出售。

五、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必须按规定到国家批准的图书报刊印刷单位印刷。承印图书报刊必须有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委印证明。不得擅自增加印数,不得将委印出版的图版、纸型转让或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未经批准承印图书、报刊的印刷单位,一律不得承印图书、报刊出版物。

七、除新华书店以外的其他国营、集体所有制书店从出版社、期刊社、新华书店购进图书、报刊进行二级批发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主管部门;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需的设备;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个体、私营书店、书摊,不得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九、凡申请开办二级批发图书、报刊业务的单位,须经当地新闻出版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跨地区开办图书、报刊分店或代办站的,其批准手续与新开办书店相同。

十、图书、期刊发行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不得搞协作出版、租赁出版、代理出版、代印代发、代制封面和插图等业务;

(二)除外文书店、新华书店外,不得经营进口书刊和国家限定发行范围的书刊;

(三)除新华书店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出版社承揽图书的总批发、总发行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发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

 

介休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宣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