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Apr 27, 2018 |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确保全市文物安全和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打击文物犯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优化文物工作环境。按照文物工作“五纳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要求,切实担负起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防火、防盗、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因检查不力、监管不严、隐患不除、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严格责任追究;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责任意识,夯实文物工作基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及山西省文物安全暨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梳理辖区内各类文物遗址遗迹,编制整体保护规划,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建立各级文物档案,健全文物巡查制度,设立县、乡、村文物巡查员。加强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与巡查,未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不得私自前往各类遗址遗迹采集文物标本,坚决打击一切盗掘、破坏、损毁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加大对地域内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对施工过程中破坏遗址遗迹、出土文物等现象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切实把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整体水平。
三、加强安全保护,确保文物主体安全
随着城乡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的加快,文物资源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为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时代意义和紧迫形势,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各项工作。
(一)全面排查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文物安全隐患是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必要前提。每年要定期开展文物安全大检查,重点加强对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人防、物防、技防、消防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消灭隐患,不留死角。加大对田野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力度,重点查处不经报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搞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损毁文物的案件。
(二)加强各类文物的安全保护。一是加强古建筑保护。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要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并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的原则,明确非国有古建筑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古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建筑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制定方案报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审批。拆迁以后的建筑构件原则上由文物部门收储。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二是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对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聘请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看护管理。对暂没有级别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零散刻石、金属铸件等文物,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建立健全县、乡、村、看护员四级保护网络,加强对文物看护员的管理,注重业务培训。三是加强馆藏文物管理。按照馆藏文物级别,逐一建立档案,实行分类分级保管。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完善博物馆藏品来源登记,杜绝私自采集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藏品的行为。建立馆藏文物预警机制,加强文物库房建设,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防损坏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单位现存的文物,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交指定的收藏单位代管。
四、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
以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点以及非法买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核心,坚持“保护为主”“打防并举”的工作方针,按照“组织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合作到位”的原则,采取宣传发动、集中调查、重点突破、组织督查等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高压态势,保证我市文物点安全以及文物市场秩序规范。
(一)切实加大文物犯罪案件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全面开展文物案件梳理工作,对近年来未破的盗掘古墓葬、盗窃古遗址、古建筑壁画和古石刻以及其他文物犯罪案件和非法倒卖、销售、走私文物的案件,要逐地逐案排查,认真梳理,全面摸清案件底数,开展案件攻坚,尽快破获一批文物犯罪案件,抓获一批文物犯罪嫌疑人,追缴一批被盗文物。对现行文物犯罪案件,全力开展破案攻坚,力争快侦快破。
(二)进一步加强文物犯罪高危人员及重点场所管控。公安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完善文物犯罪重点人员监控机制,加大对重要阵地、重点部位的控制,对文物犯罪集散地、中转站、各类文物市场等重点场所,全面梳理核清经营法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确保发现的了,控制的住。
(三)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提升打击文物犯罪能力。高度重视“全国文物犯罪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将发生和破获的文物案件全部、及时、准确录入系统,充分利用系统加强对文物案件的串并、研判,提高打击文物犯罪效率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文物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打击防范文物犯罪能力。公安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规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公安部门要将打击文物犯罪工作中发现的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等情况,及时通报文物部门;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对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与文物管理部门互通情况,共同开展案件督办工作。
五、健全文物安全保护联动机制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市场、城乡规划等部门建立文物安全保护联动机制,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督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市场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城乡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在可能有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其他部门也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