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Jun 21, 2018 |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普法知识宣传(二)
1.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会有什么推动作用?
答:第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将经过长期实践发展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其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规定政府以公布标准、目录的形式向群众公开承诺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对推动各地政府履行底线保障责任,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等基本概念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有助于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法律规定,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这一界定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主要目的、功能和任务。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也有突破,主要体现在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着重从设施功能的角度来加以界定,对盘活现有公共文化服务存量资源、提高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对设施建设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律针对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的设施建设问题,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比如,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这一重要规定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法律化。再如,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这是针对近年来国内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远离居民住宅区、远离人群聚集区,最终造成使用效率不高、设施闲置浪费的现象而作出的规定,目的是增加人民群众在设施选址上的话语权,制约决策的随意性。
第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提高服务效能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制度化。法律通过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公共文化服务免费或优惠提供等基本制度,为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还对公共文化资源整合、设施互联互通、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特殊人群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还把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作为政府的保障责任写入总则,提出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等具体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制度约束,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效能。这对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2. 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哪些政府责任?
答: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对此,法律首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如在财政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等。在人才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其次,法律还明确了政府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责任,明确提出国家要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增加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公共文化服务等。
第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法律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等等。在法律上明确政府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责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对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将产生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