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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普法知识宣传(一)

发布时间:Jun 20, 2018 |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普法知识宣传(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设备)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6、(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7、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国家推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参与公众管理。

8、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9、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支持优秀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10、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11、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 、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12、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13、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 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 的(年报制度)

14、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15、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16、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17、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